寧市管字[2013]4號
關于轉發《關于小型項目管理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》的通知
各有關單位:
根據《江蘇省建筑業企業小型項目管理師管理辦法》(蘇建管企[2008]54號)和省廳《關于開展小型項目管理師繼續教育有關工作的通知》(蘇建建管[2012]464號)文件精神,結合目前小型項目管理師管理工作實際,省住建廳下發了《關于小型項目管理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》,現予以轉發,請按要求執行。
各有關單位應高度重視此項工作,小型項目管理師在有效期屆滿前(有效期3年)需繼續執業的均需參加繼續教育。逾期不參加繼續教育的其執業證書自行失效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關于小型項目管理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
二○一三年一月十日 |